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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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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11-66617111,0311-66617112,0311-66617113

官方网址:http://www.sjzc.edu.cn/ http://xsc.sjzc.edu.cn

石家庄学院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1-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885 收藏
一、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校代码:10102),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University”。
2.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3.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归口部门学生处,具体负责处理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河北省教育厅规定的具有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原建档立卡专项计划考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事项,均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与学费标准
1.学校2024年河北省专升本普通考生招生计划数140人,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专业信息如下:

序号

招生专业

名称

普通考

生招生

计划数

学制

授予学位

名称

专业

类别

学费标准

(元/年)

教学

地点

1

应用心理学

30

2年

理学学士

理工

4900

校本部

2

体育教育

20

2年

教育学学士

体育

8000

校本部

3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20

2年

教育学学士

体育

8000

校本部

4

舞蹈学

30

2年

艺术学学士

艺术

8000

校本部

5

音乐学(声乐)

20

2年

艺术学学士

艺术

8000

校本部

6

音乐学(器乐)

20

2年

艺术学学士

艺术

8000

校本部

合计

 

140

 

 

 

 

 
2.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明确我省专接本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933号)要求,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当年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费标准收取。
3.学校本年度专升本普通考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五、录取规则
河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选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该专业(联考专业)所包含的院校志愿。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10个院校平行志愿。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院校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由招生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投档到我校同一专业的最低分为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如一志愿投档后未完成招生计划,其缺额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六、学籍学历管理
1.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专升本新生报到入学时,须持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名新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学籍注册。专升本学生报到入学后,本科在学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2.毕业证书及学历注册:普通专升本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为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和颁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联系方式
电话:0311-66617100(工作时间)
网址:石家庄学院-https://www.sjzc.edu.cn/sjzc/
学生工作部-https://www.sjzc.edu.cn/xsc/
地址: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裕华路258号
(原长江大道6号)
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邮编:050035
八、附则
1.本章程适用于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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