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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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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丨民办

官方电话: 0813-5843998,0813-5843997

官方网址:http://www.zgzyjsxy.cn/ http://zsc.zgzyjsxy.cn/

自贡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2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自贡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768 ;在川招生代码:569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外北环路1号,邮政编码:6430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学院主办单位:四川绵阳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优先满足第一志愿报考自贡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学院志愿考生档案。考生同分的情况下,文科生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口类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数、外、专业综合(或技能测试)依次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等录取照顾政策,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自贡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


第三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自贡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减(免)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学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所付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个人不用支付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13-5843998、0813-5843997

学院官方网站:www.zgzyjsxy.com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院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上级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自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