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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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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49-6622030,0349-66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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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61 收藏


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高考招生方式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山西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代码:14698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怀玉西街壬山大桥西口 

邮政编码:038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朔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高考招生方式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本校高考招生分普通高考招生、对口高考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本校单独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相结合的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文化素质考核普通高中毕业生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使用生源学校毕业成绩。职业技能的考核形式为面试。

职业技能测试的形式与内容由学院确定,主要考核语言表达、反应能力、知识面、职业素养等基本素质和心理健康情况、沟通合作能力等。

考试

职业技能考试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考试成绩确定

1、考生录取总成绩=文化素质考核成绩× 30%+职业技能成绩× 70%+有关加分。

2、文化素质考核成绩

(1)普通高中毕业生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ABCD分别对应90分、80分、70分、60分,总分(百分制)各科成绩总和÷科目数。

(2)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使用生源学校毕业成绩(按百分制计),如成绩以优、良、中、合格表示分别对应90分、80分、70分、60分,总分(百分制) =各科成绩总和÷科目数。

3、职业技能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分值。

4、有关加分按山西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山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 

本校“文化+技能成绩”各对口高考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要求详见《山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对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章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学校文科类及理科类录取专业按照建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体检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0年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经本校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2020年招生专业为教育部备案专业,包括:陶瓷制造工艺、陶瓷设计与工艺、包装艺术设计、非金属矿物材料技术(特种陶瓷方向)、硅材料制备技术(陶瓷工业分析与检验方向)、电子商务6个专业,学制三年。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计划

科类

招生方式

学费

1

580111

陶瓷制造工艺

三年

150

文 理

单独、高考、对口

4000

2

650115

陶瓷设计与工艺

三年

150

文 理

单独、高考、对口

3

650114

包装艺术设计

三年

150

文 理

单独、高考、对口

4

530604

非金属矿物材料技术

三年

100

文 理

高考、对口

5

530607

硅材料制备技术

三年

100

文 理

高考、对口

6

630801

电子商务

三年

100

文 理

单独、高考、对口

 

第二十八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山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公布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等学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每生每年2200元。

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奖助学金的比例占学生总数11%)。

学院资助: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提供助学贷款服务。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弋成刚 

监督电话:0349-3041088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49-3041088  0349-3041099

电子邮箱:sztczyjsxyz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ztczyjsxy.com 

招生网址:http://www.sztczyjsxy.com

学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sztczyjsxy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于2020年5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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