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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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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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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cqjy.edu.cn/ http://www.cqjy.edu.cn/Manage/zsc.aspx?Typeid=23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98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4.学制:三年

5.教育部代码:14267

6.学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邮编:402247)

7.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部代码:14267)。学校总建筑面积约29.5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2448人。

学校与重庆交通大学形成“师资互派、干部互挂、资源共享、管理互动”的实质性合作关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定向培养士官高校,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学校现有教职工704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112人,二级教授3人,三级教授1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432人,具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7人、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实训教师均来自于大型企业,拥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与高级技师等职称。为进一步提高师资水平,自2014年以来学校从北大、清华、浙大等“985”、“211”高校或专业领域全国著名高校引进百余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2013年学校推行“百名专家进课堂、百名教师进企业”的“双百工程”加强了产教融通、校企合作。 引进德国“师徒制”职业教育模式,成立“中德双元制”(重庆)中心;2013年9月全面实施24人小班TTFSE分组教学模式。学校广泛开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成立“学生未来竞争力提升中心”、“未来技术中心”,开展专业技能及课程竞赛,育人质量得到保障。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五条:我校2020年面向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当地公布的招考信息。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六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进档原则: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在录取过程中优先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相关省市招办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进档考生在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在专业安排过程中,若投档分数相同,则安排到同一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进行调剂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退档。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十一条: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人标准衡量自身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身体健康,无不良病史,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斜视、色盲、色弱。身高:女生在163~175cm之间,男生在175~185cm之间。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身体健康,无不良病史,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斜视、色盲、色弱。身高:女生在163~175cm之间,男生在175~185cm之间。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身体健康,无不良病史,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斜视、色盲、色弱。身高:女生在160~175cm之间,男生在170~185cm之间。

《航海技术》专业只招男生,矫正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夜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血压正常,四肢无运动性功能障碍、无口吃、无沙眼斜视。

《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矫正视力4.5及以上,无红绿色盲、夜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血压正常,四肢无运动性功能障碍、无口吃、无沙眼斜视。

直招士官生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火箭军士官班)、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各专业招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结束,备案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9000-118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2020年新生入学须知。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年。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学金与助、贷学金

第十六条: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年。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获得我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对优秀特困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已开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市,贫困学生可向当地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逐年申请、还款最长年限可达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若与教育部或重庆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教育部或市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招生监察电话:023-63431777。

第二十二条:学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

联系电话:023-63437777

学校网址:http://www.cqjy.edu.cn

邮    编:402247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