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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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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632-8699266,0632-8699166

官方网址:http://www.sdzzvc.edu.cn/ http://zsc.sdzzvc.edu.cn/

枣庄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70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枣庄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祁连山中路

  邮编:27780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基本情况:

  枣庄职业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高职)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京福高速公路枣庄出口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学院投资3.3亿元,规划占地面积850亩,校舍面积1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600多万元,馆藏图书22万册,各类实验室、实习实训室或车间106个。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办学理念,突出学生的专业技能特色,在抓好专业基础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学生操作技能训练,着重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生产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使毕业生成为合格的、社会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技术人才。

  学院把校企联系作为学院发展的生命线,先后与省内外近百家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山东省教育考试院监 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入校后开设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录取批次:专科二批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志愿确定专业的原则,首先从报考我院的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中录取,录满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不足,则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此类推。若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录取,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邮寄给考生本人。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各专业:5000元/年(其中旅游管理专业:4800元/年)

  住宿费: 6人间 800元/年人 8人间 600元/年人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遵照鲁政发[2000]68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注重特困生的救助工作,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学院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经考察核实后,按国家规定可给予助学金或学费减、免、一次性困难补助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困政策,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救助奖励。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生个人意愿,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有问题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祁连山中路(枣庄职业学院)

  邮 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99266 8699366

  传 真:0632—8628036

  网 址:www.sdzzvc.cn

  邮 箱:sdzzv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