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13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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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院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B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本科第三批,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 - 120%,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对院校级差无要求。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广东省考生报考英语、日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各占50%的权重计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综合分进档的生源省,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优先录取达到我院投档线的体育和音乐舞蹈类特长生。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不招红绿色盲;艺术设计、动画专业要求色觉正常;行政管理(会展经济与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大类招生
第三十一条 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入学两年后,考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同一大类中再次选择专业。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测控技术与仪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材料化学、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学费标准18000元/年;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新闻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英语、日语学费标准16000元/年;艺术设计、动画学费标准2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1500元/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设有“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的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60600000、0760-88332307、88887206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和信访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与质量管理处
联系人:白晨
监督电话:13590911311、0760-88311016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zgc@zsc.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于2010年3月23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