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时间: 2021-04-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33
收藏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