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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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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1-88320032,0571-88320501

官方网址:http://www.zjut.edu.cn/ http://zs.zjut.edu.cn

浙江工业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7-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4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3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朝晖校区(含德胜园)地处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8号(德胜园位于假山路33号);屏峰校区地处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88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内);莫干山校区地处湖州市德清县长虹街999号。全日制本科新生在朝晖校区、屏峰校区就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十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充分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类内专业确认。

第十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  学校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两个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四个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如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高降分不超过10分。

以上外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  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海南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江苏省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照江苏省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  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健行学院实验班的基本条件(不含三位一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高出省第一段线50分(含)以上。

第二十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3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学费(建筑类为五年);学校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两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免试推研的条件,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6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学费(建筑类为五年);学校聘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教师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两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免试推研的条件,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9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前两年学费;学校聘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教师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一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

(二)选考科目物理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校理工科类内专业确认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确保专业确认到其所填的专业。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中学表现,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奖金额为5000元/人。

第二十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20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20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三十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新生学费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调整普通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浙工大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类内有专业学费标准差异的,按专业确认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全面放开转专业,为学生提供多次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同时提供辅修专业的机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zjut.edu.cn

电话:0571-88320032

传真:0571-8832050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8320102。

通讯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32

第三十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