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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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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7-59751234,027-59750911

官方网址:https://gcxy.hbut.edu.cn/ http://hbutgcxy.jysd.com/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3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依法治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为“13238”,学院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多科性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实施普通本专科的学历教育。

第五条 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及省招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执行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办法,监督招生工作的有序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 招生宣传贯彻“以考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服务。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印发招生简章,联系新闻媒体,组织培训招生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招生宣传。

第九条 学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gcxy.hbut.edu.cn)、新闻媒体以及现场宣传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学院通过电话027-59751234、59750911和招生信息网:zs.hgdgcxy.com接受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2015年招生计划2700人,其中本科计划2000人、专科计划7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已经湖北省物价局核准。具体为: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普通本科专业13000元/学年到18000元/学年不等;艺术类专科专业12000元/学年,普通专科专业8500元/学年或10000元/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也可在科类计划中作微量调剂。

第十四条 我院根据各省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或传统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实施专业志愿录取。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师资情况,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网上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优秀学生,学院设有素质发展奖学金(600—2000元/人·年);各种专项奖学金(500—3000元/人);特别优秀学生可获取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生获奖面超过22%。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困难补助(300—500元/人);勤工助学岗位酬金(50—100元/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6000—8000元/人·年)。学生各类资助覆盖面超过4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形成的招生计划空额,遵照湖北省招办的相关规定于九月下旬补录。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