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2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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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 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邮编:831100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于1959年。2006年,成为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学院位于昌吉市,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西部大开发后兴起及新疆跨越式发展新布局的龙头企业群分布周边,形成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学院占地420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各类藏书近95万册;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56个实训室,24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203家校外实习、就业双基地。
学院开设53个专业。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利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10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3门。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5个;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名师4人,自治区教学能手2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带头人1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骨干教师1人。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为你提供专业服务。学院就业率已连续八年位居新疆同类高校前两名。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2、负责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定年度各类招生专业设置意见,及时为各二院反馈专业设置信息。
4、负责有关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6、制定、上报和发布学院年度招生章程。
7、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生源组织工作。
8、负责建立学院招生网络系统,为学院的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9、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10、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招生原则和录取规则办事。
11、负责组织新生接待、专业调整及入校资格审查工作。
12、负责做好新生有关资料的整理,并移交有关处室。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对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科专业:3300元/生·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班学费:13000元/生·年(在本院就读期间)。住宿费: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8项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苗永清奖学金2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2000元、1000元);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给予学费、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0%,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十九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电话:0994—6594177、0994—2362220、13999359499、13999548822、15899096000 传真:0994-2334961 联系人:仝老师、石老师、乔老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