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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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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22-3809888,0722-3809889

官方网址:http://www.szvtc.cn/ http://zsc.szvtc.cn/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61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邮政编码:441300。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 学校委托学校招生工作处作为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七条 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并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但管理学各专业可以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及学前教育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新生进校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艺术类考生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学校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还单独评定院级特、一、二、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300元/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4400元/年~2200元/年),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工处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名称为“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或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

邮政编码:441300

电话:0722-3809888 0722-3809889

网址:http://www.szvtc.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授权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