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6-30
来源: 沈阳医学院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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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4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学制6年专业,学习年限为6-8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49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6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239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5864.79万元,图书馆藏书66.12万余册。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00201 | 预防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302 | 麻醉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304 | 医学检验 | 4 | 理工 | 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4 | 理工 | 理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英语班) | 6 | 理工 | 医学 |
100307 | 康复治疗学 | 4 | 理工 | 理学 |
100304 | 医学检验 | 2 | 专升本 | 理学 |
630201 | 护理 | 3 | 理工 | |
630301 | 药学 | 3 | 理工 |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7 | 医学营养 | 3 | 理工 |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3 | 理工 | |
630201 | 护理 | 2 | 中职升高职 | |
630201 | 护理 | 2 | 五年制高职转段 |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4700元/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元/年,其余专业为48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4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新设专业按物价局批件执行。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投档比例
我校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