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高校2015年继续开展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的函
时间: 2015-04-03
来源: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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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司函〔2015〕1号
关于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高校2015年
继续开展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的函
湖南省教育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继续跨省单独招生的请示》(湘教函〔2014〕22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继续在部分省市单独招生的请示》(渝教计〔2014〕2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申请2015年继续跨省单独招生的函》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等3所高校,2015年继续开展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并就做好单独考试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你厅(委)加强对所属试点高校跨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招生工作方案,督促试点高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规范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试点高校应在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省份(见附件)重点安排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专业,培养社会亟需的高素质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类技能型人才。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三、试点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规范组织单独考试招生命题、组考、阅卷及录取等工作。单独考试招生方案须经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试点高校应主动联系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并按其要求在当地开展宣传、考试工作。要在本校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专业等。试点高校须在高考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四、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在单独招生考试组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并取消试点资格。
今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请你厅(委)于6月1日前 向我司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试点高校2015年跨省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计划及安排省份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5年1月12日
抄送: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附件: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试点高校2015年跨省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计划及安排省份
试点高校 |
招生计划安排省份 |
单独考试招生总计划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 |
780名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
内蒙古、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430名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贵州 |
350名 |